2004年12月9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仲裁申诉有否时效
  杭州董先生来电:我单位一职工于1996年1月因公负伤,此后便一直享受工伤待遇。因该职工拒绝参加伤残等级鉴定,我单位于2002年7月份停发了其工伤待遇(其间未找过单位)。该职工于2003年7月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请问:该职工在申诉时是否超过了仲裁申诉时效?
  本报作答:由于是1996年发生的工伤,且经过工伤认定,依照当时)./*0123的规定,原则上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,即对方可以基于上述劳动合同关系,一直请求贵单位给付工伤待遇。至于贵单位2002年7月份停发了其工伤待遇,对此一期间内的待遇给付请求权受时效之限制,但将来之待遇并不会因时效而消灭。